晋中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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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市社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便于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目标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着重解决群众“找谁办事”、“怎么办事”、“怎么方便办事”的问题。
  三、政务公开的对象
  市社政务公开的对象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统计科、综合业务科、合作指导科、审计科、监事会办公室、农业信息科、资产管理科、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总的要求是,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具体为:
  (一)涉及可公开的政策文件、业务通知、综合改革、供销社发展和为农服务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
    (二)市供销社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决定、决议。
  (三)大额财务经费支出和项目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务招待费支出和使用情况。

(四)对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干部人事任免、工作调动、工作调整等。
  (六)业务办事程序等事项。
  (七)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重大决策要把决策的事项向群众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决策,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决策依据,并在决策后向群众公开,便于群众监督实施。
  (二)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向群众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开办事结果,既有利于群众参政议政,也有利于对政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四)公开监督措施。要把制定的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市社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以市社机关全体职工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将需要向单位职工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施。
  (二)需要对内公开的事项,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公开。
  (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市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通过公告、网络、刊物、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保证政务公开的覆盖和影响面。
  七、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信息等宣传载体公开;
  (三)通过职工大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等会议形式公开;
  (四)通过建立本单位、本部门、服务窗口等硬件形式公开;
  (五)适合供销社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公开的内容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半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八、政务公开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报告政务公开情况,组织开展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扩大政务公开的监督面。
  (三)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渠道,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九、政务公开的责任
  落实政务公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十、组织领导
  本制度在市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由市社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公布与实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晋中市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为规范市供销社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审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审核公开工作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坚持客观、真实。审核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办事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审核公开工作是否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四)形式和范围适当。审核公开工作是否采取不同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知情、监督。

二、预审机构

成立政务公开预审小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对我社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对外公开的内容重点是办事公开。主要包括:⑴单位的工作职责及领导分工等情况;⑵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依据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过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投诉途径,违反承诺及违规违纪的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⑶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⑷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⑸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2、对内公开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内部事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情况。

3、社会群众和机关干部职工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尚未公开的、不属国家机密并与本人及少部分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利用公开公示栏公开;

2、利用新闻媒体公开;

3、利用政务网站公开;

4、利用新闻发布会公开;

5、利用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2、政策性、稳定性的事项长期公开,阶段性、经常性的事项逐段、定期公开,临时性、动态性的事项内容及时公开。

四、预审程序

各责任单位将拟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社政务公开预审小组进行预审,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不经预审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供销社的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全面、及时、真实、准确,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务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根据《晋中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为: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职能、法规、制度、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填报人、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四级签字审批。各科室填报人为信息收集责任人,填报人原则上由各职能科室内勤担任;科室负责人为公开内容的初审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公开内容的审核责任人;分管办公室领导为公开内容的审批负责人。
  第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在预审流程中,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收集、初审、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按程序传递。相关审核中必须认真核对,妥善考虑,防止出现瞒报、错报、漏报、迟报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应将该信息文本予以退回,重新填报。拟公开的信息文本上应有四级责任人签字,对于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办公室主任不予接收和上传。
  第五条 拟上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和及时。市社办公室信息录入审核组负责对各种信息的上下衔接、表内逻辑关系进行严格把关,帮助和督促各填报人保质保量完成信息收集任务,对于不符要求的,指导填报人重新上报。项目当年公开信息的,应公开上年度的有关情况。各职能科股室应该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有效政策管理依据,信息应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六条 凡在政务公开信息预审中,存在玩忽职守、瞒报、漏报、错报、迟报,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将视情节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社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社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 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 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 代表评议。由人事监查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 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发放、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 考核通知要提前七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

(三)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 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制定实施的决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市社的重要工作。包括市社决定的物资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离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及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或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九、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十、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反馈备案制度

 

一、反馈制度 

  (一)强化目标管理。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社政务公开以及各项制度贯彻情况的监督反馈事务,收集、整理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实施政务公开监督。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科室落实公开内容,便于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存档,并层层上报。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不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积极征求意见;不定期向群发函收集政务公开的意和建议。  

  (四)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来电,自受理之日起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登记受理时间、领导意见、有关经办人、经办结果、办结时间等事项,经办人签字以示负责。 

    (五)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中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设置固定的党务、政务公开栏,开通举报电话3169444。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他们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二、备案制度 

  市社机关各科室必须将涉及到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的材料及时上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社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社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社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社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市供销社信息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我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我社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我社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社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目的

依法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下属单位向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保障公民、法人和下属单位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流程

(一)受理登记。对公民、法人或下属单位向市供销合作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市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填写《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登记表》。

(二)审查告知。甄别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应公开的范围。对提出申请的形式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务信息,或不属于应公开范围,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所申请政务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答复。对申请以晋中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文件、会议纪要、应急管理类政务信息,根据文件内容,征求起草部门、科室意见。同意公开的,由晋中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答复申请人;不同意公开的,起草部门、科室提出不公开理由,市供销社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定答复意见并填报《晋中市供销合作社依申请公开审批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申请人。

(四)交办督办。对有关单位、科室申请制作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填写《晋中市供销合作社依申请公开交办卡》,转由相关部门办理并答复申请人,市社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督促按照规定时限答复。申请办结后,向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五)咨询审核。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由政务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供销社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答复申请人。

(六)资料归档。对原始申请资料、审核签批、答复意见等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归档。

 三、标准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后,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一般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加盖“晋中市供销合作社政务信息公开专用章”或“晋中市供销合作社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

(三)对于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答复意见合法、规范、严谨、稳妥,力争不出现行政复议撤销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

 

依申请公开协调机制

  

为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当市社收到依申请公开,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并对外公布政务信息时,若该信息由收到的单位(部门)组织生成,则该单位(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务信息。

 第二条  发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务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三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务信息;回复不同意的,但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上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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