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晋中市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晋中市供销合作社网站(http://gxs.sxj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市供销社领导
主要包括:市供销社领导情况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三)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供销社工作总结、市供销社工作要点或安排等。
(五)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全市供销社系统工作会议、市供销社机关会议、主任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市供销社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六)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市供销社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及预警应对情况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政务信息;通知、公告、公示;人事任免事项;新闻发布会动态、效果评价,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晋中市供销合作社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晋中市供销合作社网站(http://gxs.sxjz.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供销社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gxs.sxjz.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供销社信息、微信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1)通过市供销社网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市供销社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在线填写并提交《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市供销社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gxs.sxjz.gov.cn),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市供销社办公室(请在信封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将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市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市供销社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供销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76号
邮政编码:0306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夏季工作日)
8:30-12:00 15:00-18:0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4-3169411 传 真:0354-3169444
电子信箱:是jzcoop@126.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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