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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供销合作社宣传贯彻实施《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2021年9月29日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为全国农业生产托管立法探索提供山西路径。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条例共22条,明确了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涉及优选良种、深翻(松)、整地培肥、适期播种、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秸秆综合利用、适期收获等区域适应性强的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从农民角度来讲

“农业生产托管(土地托管)”的优势有哪些?

什么是“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由懂得农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和组织,对分散的农民的土地提供集中的托管服务。这种服务以农机的集中操作为核心,从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投入到种植方案的选择,从技术操作的实施,基本都做到规模化和专业化。

为什么要实行"土地托管"?

由于土地托管从一开始就具备了基本的规模化和机械化的操作,因而更容易接受和使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升生产和管理效率。同时,这种形式的土地托管不需要改变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安排。可操作性更强,农民的接受度高,无论在我国的南方还是北方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土地托管”的优势有哪些?

从农民角度来讲:

彻底把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让农民“种地更轻松”“雇工更省钱”;

不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仍归农民所有,让农民“有地

心不慌”;

不剥夺农民的任何利益,种地收益仍归农民所有,让农民“种地打工两不误”、“增收地不丢”;

规模化种植机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化,从长远来看,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用一句老百姓的话来总结:“土地托管”让我自己的地种了,还不挨累了,收成有了,工也打了,我咋能不比以前享福呢?

 

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

作为供销合作社可开展哪些活动

《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供销社作为服务主体: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条例八条供销社围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可开展下列活动:

()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乡镇供销社门市部建设惠农服务平台,为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等服务主体提供农资供给、产品收储加工、市场营销等服务;

()领办、参办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作社或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作社联合社,购置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扩大耕、种、防、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模;

    ()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开展仓储、物流、烘干、冷藏保鲜等服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晋中市供销合作社包括11个县(区、市)供销合作社,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力发展土地托管,积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变一家一户式生产为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为解决谁来种地”“地怎么种作出了积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了农业降本增效,走出了一条以服务模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