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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函〔201729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保证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根据《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发〔2011〕12号)《晋中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市政发〔2016〕25号)《晋中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市政发〔2016〕39号)《晋中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办发〔2016〕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重要意义

合法性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的“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贯彻落实把合法性审查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发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主体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等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政府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或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同等涉法事项由县级政府或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一)审查工作程序制度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提交的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涉法事项,必须先由县级政府或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征求所聘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初审,经县政府或市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合法性审查初审卡》,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未经合法性初审或没有填写《合法性审查初审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审查。

(二)考核管理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级政府及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的考核管理工作。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送审件的初审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情况每年以工作通报的形式予以反馈。凡“不合格”率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将向聘用单位提出降低法律顾问当年薪酬并予以解聘的建议。

四、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确保出台的每一份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都合法合规,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高度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三)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及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附件:《合法性审查初审卡》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合法性审查初审卡

 

拟稿单位

(单位公章)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


法律顾问

 

 

签字:             年   月   日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

 

 

签字:             年   月   日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此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留存)